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靠近南 華路,經遠眺為雜林,其中390-7地號土地上有一貨櫃,佈滿藤蔓似已無人使 用。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 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 不點交。
11.
390-9地號土地屬農業 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 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 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