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3月21日查封時,據在場之債務人父親范○全稱: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自住; 嗣本院於114年5月13日履勘現場現場會測本件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暫編47建號)時, 經實際測量得知本件建物坐落關西鎮老社寮段68-
3.
69地號土地,然此二筆土地並非本件拍賣 範圍,至於本件建物使用該二筆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 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9.
暫編47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關西鎮老社寮段68-
10.
6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11.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