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鄰人表示該屋為曹姓共有人居住使用,另據地政人員指界6 91地號位於系爭房屋後方,其上為該屋鐵皮增建部分占用(以實測為準)。另於測量增建 時共有人曹0泉在場稱該屋為其居住使用,建物增建部分為其出資興建不可在拍賣範圍等 語,惟據債權人陳報及地政測量結果顯示本件增建不具使用上及構造上之獨立性,已為 主建物所有權擴張,故均在本件拍賣範圍。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使 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3.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 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 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土地共有人依序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之 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 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 標的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