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權人父親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使用,惟債權人嗣後具狀稱,建物係債 務人父親與姑姑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同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 ,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占用鄰地同段863地號土地,日後或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連同全部標 的一併買受,拍定人不得拒絕。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