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丙19273乙

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段46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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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8/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17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8
保證金:
7.6
總坪數:
47.3
坪單價:
0.8萬/坪
持分地坪:
47.3 坪
總現值:
37.6 萬
拍後增值:
-0.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梁宗豪
梁宗豪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184號12樓之7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二水鄉 八堡圳段 469地號,面積 2,191.3 m2,持分 1/14,38 萬
法院筆錄 (6)
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現況種植香蕉等作物,部分堆置雜物,部分有房 屋占用。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共有土地之應 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trial標。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6.
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trial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 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 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之。
8.
查本件標的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10號確定民事判決應予變價分割,惟 迄今尚無共有人持該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變價。如於本件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已有共有人持該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執行者,本執 行法院得撤銷拍定。又拍定人如拍定取得本件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規 定,拍定人為該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效力所及,拍定人應承擔日後他共有人聲 請變價土地之風險。請應買人務必評估注意。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二水鄉 八堡圳段 469地號
2,191.3 m2 × (1/14) × 2,400 元 - 38 萬元
= -0.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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