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279及268-2地號土地現為巷道,土地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 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本件拍定後不點交。268-1地號土地部分現種 植雜木、部分為第三人搭建之棚架及車庫,棚架及車庫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據債權人稱:現為債務人種植,拍定後除債務人使用部分 外,其餘不點交,又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則不點交。268-4地號土地上為建物占 用,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亦不點交。又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268-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 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為避免形成袋地,應連 同268-1及-2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279地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 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 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 證金無息退還。
8.
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 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