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為空地。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 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 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八卦山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農業區,有關土地位 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 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 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