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臨山 腳路三段,部分有一棟三層樓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前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地 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 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