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在場表示為債務人之親屬,建物為自住。建物屋頂破損, 有漏水情形。建物及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1053-2地號土地共69.65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 占用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
6.
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