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在場表示為債務人之親屬,建物為自住。建物屋頂破損, 有漏水情形。建物及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1053-2地號土地共69.65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 占用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
9.
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 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拍賣之土地及建 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 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 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建號556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
11.
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 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2.
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