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建物天花板嚴重 漏水,浴廁也有漏水,建屋整棟嚴重壁癌,地政稱建物無增建。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 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如屬無權 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風險。
7.
本件係拍賣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如本件基地之所有人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 5規定,無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該基地所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主張優先 承買權者,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所黏貼公告5日之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向本院表 示優先承買,逾期視為拋棄其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未據債權人陳報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 火災受損等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 買受人對拍賣標的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