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24日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無人應答,社區總幹事在場稱: 債務人之停車位於地下2樓,為編號16下層之機械式停車位,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嗣於6 月25日勘測時,債務人在場稱:目前本件建物由其與配偶二人居住,屋內格局為二房一衛浴。
3.
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與其家屬占用,故拍定後點交。
4.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 務所函復稱:本件建物為哈佛學園社區,勘估時本件屋齡約17.4年,勘估之標的土地屬住宅 區,由於標的物為中低樓層,且面臨社區中庭,其視野景觀較面臨臺北大學差,另現勘時觀察 標的外觀,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等疑似海砂屋之現象,經訪談社區管理員表示無印象標的 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或遭輻射屋列管在案,但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應以專業 技師現場採樣檢測方可判定。
9.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 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 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 人注意。
10.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 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