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 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 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 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 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廢標,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 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