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11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59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占用,為新北市汐止區保長路273巷1號至26號全部,同巷27號部分及其旁道路用地,同路271巷及273巷巷道,同路271巷
5.
269號建物,及267號後方無門牌鐵皮屋,部分為同路263號門前空地及其旁池塘,空地上搭有鐵皮停放車輛。上開建物、鐵皮棚架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3年12月30日函復稱保長段1059地號土地係67汐使字0717號使用執照(66汐建字第307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7.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2.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