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6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黃葙禔在場稱:我們(債權人)會過來拜拜,債權人黃守 忠的兒子黃偉哲住在這裡,債務人沒有住這裡。債權人稱外面陽台有鋼筋外露,廁所天花板有 一小點水泥剝落,前陽台天花板有油漆剝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10,000元。
6.
976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如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5年2月12日至1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