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1475地號:位於綠葉山莊門口警衛室東北方約60公尺處,其上為雜草 雜木林。?1597地號:位於綠葉山莊門口警衛室西南方約40公尺處,其上為雜 草雜木林。」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2筆)應有部分。系封土地上倘有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 件拍賣標的,又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 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9月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土地使用分區1475地號為山坡地 保育區暫未編定、1597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市場及學校接近性:約3 公里內可達復興國小。」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