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7月26日現場執行時,經開鎖入內檢視,有2間房間有大面積油漆脫落及漏水痕跡, 其中1間漏水特別嚴重,已搬空未使用,其餘部分雖老舊但目視未有嚴重漏水或壁癌情況,經詢 問鄰局表示房屋現由債務人家屬居住,債務人未居住在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 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
6.
700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 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