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4年12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楊○儀稱,其為債務人女兒,
4.
1410建號建物內 部打通,僅有一個出入口,現為其自住,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700元,自114年9月起未繳 納管理費,目前積欠4期管理費共10,800元;另有一個位於B2編號48號之停車位,無出租他人, 清潔費每月約500元,目前積欠4期清潔費;房屋有嚴重漏水,且曾發生電線走火,復經修繕。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分管協議定之,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8.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