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1344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施○玲在場稱房屋為其居住,經入內檢視房屋有漏水 情形,窗台如遇降雨,雨水會噴撒進屋內,房屋漏水有部分已安裝明管解決,牆壁有幾處些微 龜裂痕跡。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依債務人及第三人陳報標的原係與第三人施○玲共有,為 婆媳關係,第三人持有部分經前案拍賣後由債務人供其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