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0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拍賣建物由原債務人張家榮自行居住。嗣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及12月3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有隔壁鐵工廠放置鐵材,置放於拍賣建物前及左側,並經詢鐵工廠員工,其陳稱拍賣建物無人居住。另依土地謄本記載,拍賣土地上有同段
3.
82建號建物。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建物破舊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7.
依土地謄本所載,拍賣土地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拍賣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編號2建物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增建部分占用鄰地竹子門段684號土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六、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及編號
9.
2建物拍賣,土地上其餘建物及鐵材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餘建物及鐵材等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編號1土地之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編號1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