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現係門牌號碼大憲街120巷18號、20號之屋前空地。 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屬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依法應予徵收 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7.
內營字第877217 6號函。【徵收需地機關:屏東縣萬丹鄉公所】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