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現種植水稻,地上作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拍賣標的現況調查時無人在場,債權人陳報現由債務人自行於其上種植 水稻,因水稻為短期作物,故土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之列。又本件若拍定, 則待水稻收成後再按現況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 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7.
本件拍賣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 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建農舍」等語。 六、本件拍賣土地係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