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151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51-1建號),建物頂樓有基 地台,建物內有電梯、貨梯。建物懸掛招牌「福得吉祥樓桶仔雞」,僅有部分壁癌。第三人林 ○樺(員工)在場表示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袁○婷經營,有租約(依債權人陳報之租賃契約所 示租期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118年8月31日止);建物坐落之172-
3.
172-3地號土地使用權源 為租賃關係,有租約等語。拍賣之建物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且有租賃關係存在,拍定後 均不點交。
7.
拍賣之151-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拍賣之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於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則 有優先承買權。該土地拍定後,建物所之坐落土地其所有權人得提出符合前開法律規定之相關 證明文件聲明優先承買。六、本件僅就
9.
151-1建號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建物占有使用 坐落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10.
拍賣建物內電梯、貨梯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建物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效用及品質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以前開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