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雜草地,編號2土地為道路用地。另 據債權人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旁空地,編號2土地為道路,有果園大門,均無 出租出借。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編號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 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 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