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二建物坐落使用,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 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 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 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 意,始得為之。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 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