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上有2棟小木屋及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小木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現況調查時因無人在場,且債權人、債務人迄未查報使用情形,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 否則應買無效。
7.
本件拍賣建物現場未懸掛門牌,且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 求權。又本件拍賣土地屬耕地,但因本件拍賣建物尚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現尚 不能認定本件拍賣建物是否為農舍,請拍定人自行查明是否得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等 相關事項,並不得以不能辦理相關登記事項為由請求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小木屋2棟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與前開小木屋之所有人間 就前開小木屋坐落基地範圍成立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