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三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三筆土地相連,其中屏東縣恆春鎮龍水段39地號土地現部分面積為雜草地,部分面積為第三人種植之椰子樹。屏東縣恆春鎮龍水段40地號土地現為鋪設柏油之道路,屏東縣恆春鎮龍水段41地號土地現部分面積為第三人種植之果樹,部分面積有一棟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無門牌號碼)。
4.
上開屏東縣恆春鎮龍水段39地號土地上第三人種植之椰子樹,及屏東縣恆春鎮龍水段41地號土地上第三人種植之果樹與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無門牌號碼),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10.
41地號土地均係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本件共有人若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