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據執行筆錄記載:990建號建物由債務人母親自住,1419建號為該建物之增建。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上開建物之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8.
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應買人自理。
9.
141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