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共有人稱不動產為該共有人所使用。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尚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 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4.
744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 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且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361-2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其占有鄰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 自理,請應買人評估注意。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