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現部分係空地、部分有本件拍賣建物及其增建部分坐落。 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又本件拍賣建物及其增建部分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故拍 定後除本件拍賣建物及其增建部分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其增建部分即暫編1095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其中 0.4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即同段373-1地號土地,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 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 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