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土地未臨路,現為雜樹林、雜竹林。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係雜木林,無臨路出入(原臨巷道出入,現已崩塌)。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地上物、樹木、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地上物、樹木、作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1.
434─5地號土地部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中434─
13.
434─5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5.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1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