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為雜林、水池,編號2土地上有未 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雜竹林、空地及道路,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 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6.
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7.
本件為共有物變賣分割,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惟如拍定人為共有人之 一,其他共有人不得再主張優先承買。 六、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又編號2土地上原坐落之同段22建號建物業已滅失,故本件僅拍賣土 地,就建物不予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