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簡84187

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152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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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30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60
保證金:
292
總坪數:
6,336.2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6,336.2 坪
總現值:
607.4 萬
拍後增值:
-852.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許先生
許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創光電
地 址:744台南市新市區環西路二段2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152地號,面積 6,722 m2,持分 1/1,56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152-1地號,面積 14,224 m2,持分 1/1,90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4)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為雜林、水池,編號2土地上有未 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雜竹林、空地及道路,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 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6.
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7.
本件為共有物變賣分割,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惟如拍定人為共有人之 一,其他共有人不得再主張優先承買。 六、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又編號2土地上原坐落之同段22建號建物業已滅失,故本件僅拍賣土 地,就建物不予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152地號
6,722 m2 × (1/1) × 290 元 - 560 萬元
= -365.1萬元
2.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152-1地號
14,224 m2 × (1/1) × 290 元 - 900 萬元
= -48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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