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查封房屋為債務人父親使用,有增建三樓, 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編號2土地為建物後之小空地,部分被增建占 用。嗣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及勘測所示,編號
3.
2樓有增建、3樓全部為增建,就增建部分測量如編號2建物,另債務人在場表示房 屋由父親自己居住,三樓為神明廳。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兩筆土地相連且合併使用,房屋 內部保養維護情形普通。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5.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編號2土地屬「計畫道路」, 計畫道路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由政府徵收取得,且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核准由私人 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 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 六、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依地政測量成果圖 所示,該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923地號土地(非債務人所有)約13.4平方公尺,如無合法坐落權 源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 注意。
6.
本件拍賣之房屋,其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房屋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經 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範圍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 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