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0年8月4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鳳山區中山東路41 巷口進入之道路,目前作為道路使用,但無法確認是否為巷道,需向工務局確 認;又本院於114年3月3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位於中山東路43 號右側空地,上有貨櫃一座(所有人不明)及停放車輛,並據債權人稱目前出 租不明第三人;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使用現況為空地上有放置貨櫃;又據 債務人於114年8月27日具狀陳報本件土地出租予承租人許○祥,租期自106年1 月1日至146年1月1日,並提出租賃契約書,許○祥又轉租作為停車位、貨櫃 屋、通行等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地上權不塗銷。
7.
本件土地於105年10月25日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普通地上權, 設定目的供建築使用,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拍定後隨同移轉,請投標人注 意。 六、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其上之動產不在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情形 無法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