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6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其父母在場稱由其與債務人小孩居住使 用,經檢視為三房一廳二衛浴,有漏水情形,6樓有增建,每月應繳管理費約1,200元, 無積欠管理費;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3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