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經地政指界稱538地號為雜草、雜樹空地,部分為鐵皮車庫佔用(廣興路93 5號建物後方)。
4.
577地號位於廣興路931巷21號建物前方空地及農機庫(磚造1層)。
7.
583地號為廣興路903之288號建物(含圍籬)。 六、585地號為廣興路903之280號、903之176號建物佔用。
12.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 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 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此外,即使拍定後亦須通知 全部共有人而無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後,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六、本件標的第
13.
580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 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 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而其餘標的為非都市計畫內、特 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或農牧用地。
15.
583地號訂有八廣字第18號租約,因出、承租人於85年租 約期滿時均未提出收回或續訂申請,業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7點逕為註 銷。惟租約登記係為保護佃農及謀舉證上便利而設,非謂凡租約之訂立、變 更、終止或換訂,須經登記,始能生效。故拍定人於拍定前請自行斟酌,拍定 後不得以此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17.
585等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使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 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 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此外,第580 等地號上有一鐵皮建物,已達足以遮風避雨之程度,其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前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如經建物所有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權,該優先承買之效力優先於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又如拍定人對建物所有權人 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
1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 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1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 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20.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 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