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表示本件標的1095地號土地部分為桃園市蘆竹區橋頭街68號、58號建物占用、部分為雜林;1047地號土地為空地,部分為雜林,交界有一土地公廟,地政人員指稱不清楚使否坐落於1047地號土地上,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958地號土地為雜林,有池塘坐落;778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林,上有鐵皮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山腳街38號);935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南山路三段
3.
256─13建物占用、部分為南山路三段238巷15號建物占用,現作為餐廳使用;192地號土地有長興路三段28巷37弄30號、38號、50號房屋,及鐵皮屋三棟占用;183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有池塘坐落;
5.
據鑑價報告所載:「183地號土地目前為水塘、巷道及雜林;192地號土地為竹林、水泥地及部分範圍有建物占用;
6.
166地號土地作為巷道通行柏油路使用;778地號土地作為池塘、道路、停車場及空地使用;958地號土地做為池塘使用;93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占用、部分範圍為水泥空地;1047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有建物與土地公廟占用;1095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與倒塌之磚造建物占用,其餘範圍為雜草林。」。
7.
上開水塘、池塘、停車場、鐵皮屋、土地公廟、磚造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無法得知債務人有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5.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若建物所有權人就建物坐落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6.
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183地號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4年10月03日)之農業區;192地號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1年10月28日)之農業區;
17.
166地號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1月22日)之農業區;另據桃園市蘆竹區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16日蘆地登字第1130001784號函,
18.
95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935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19.
1095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20.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