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18地號土地為種植短期作物;921─1地號土地上為種植短期作物,休耕中;
3.
924地號土地上為空地、小廟;942地號土地上有已遷走之墳墓。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918地號土地位於洪堀巷13之9號對面,與鄰地混合使用,種植短期作物;921─1地號土地位於洪堀巷13之9號旁,與鄰地混合使用,現況休耕;
4.
924地號土地兩筆相鄰,位於洪堀巷13之9號右側10公尺處,現況為空地及土地公廟;942地號土地不臨道路,現況為已撿骨之墓地。本標土地之地上物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本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
1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6.
942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件應一併附於投標書,未一併檢附者投標無效。
17.
如本標別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20.
942地號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23.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