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金拍 114彰金職平71一

彰化縣福興鄉秀安段81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55.9
  • 9 點閱
  • 0 列管
  • 2025/9/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24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5.9
保證金:
11.2
總坪數:
64.8
坪單價:
0.9萬/坪
持分地坪:
64.8 坪
總現值:
54 萬
拍後增值:
-1.9 萬
梁宗豪
梁宗豪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184號12樓之7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彰化縣 福興鄉 秀安段 814地號,面積 449 m2,持分 1/6,13.6 萬
2.
彰化縣 福興鄉 秀安段 818地號,面積 300 m2,持分 1/6,15.2 萬
3.
彰化縣 福興鄉 秀安段 819地號,面積 6,440 m2,持分 1/72,27.1 萬
法院筆錄 (13)
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4地號土地為空地、水池;818地號土地上為空地、建物;819地號土地上為空地、水池、數棟建物。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三筆土地相鄰,位於洪堀巷4號,現況為廟前空地、涼亭、水池、數棟建物。本標土地之地上物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本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
7.
3三標拍賣。
8.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814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9.
819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10.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1.
814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件應一併附於投標書,未一併檢附者投標無效。
12.
如本標別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13.
本標拍賣之814地號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14.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15.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16.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7.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
土地增值 (3)
1.
彰化縣 福興鄉 秀安段 814地號
449 m2 × (1/6) × 2,000 元 - 13.6 萬元
= 1.4萬元
2.
彰化縣 福興鄉 秀安段 818地號
300 m2 × (1/6) × 2,800 元 - 15.2 萬元
= -1.2萬元
3.
彰化縣 福興鄉 秀安段 819地號
6,440 m2 × (1/72) × 2,800 元 - 27.1 萬元
= -2.1萬元
鄰近待拍
2025/9/24
1拍 不點交
6.2 坪 / 5.7 萬
2025/9/24
1拍 不點交
17.4 坪 / 11.9 萬
2025/9/11
1拍 點交
13.9 坪 / 20 萬
2025/9/24
2拍 不點交
68.2 坪 / 608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彰化縣福興鄉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