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74地號土地三筆相連,結合成長條形,372地號土地為竹山鎮東興巷之部分巷道用地;373地號土地為東興巷7之7號建物之一樓騎樓增建所占用,374地號土地為東興巷7之7號三層樓混凝土加強磚造建物坐落;建物經檢視有增建(編定為385建號)。據債權人代理人詢問鄰居後稱:該建物由債務人之家人居住使用,惟目前僅有逢年過節才會回去拜拜,屋內尚有家具及雜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出借等情事。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37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
6.
拍賣之37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7.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8.
拍賣之385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