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本案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841地號土地上堆 放雜物,部分土地上方有一鐵皮屋頂,部分為菜園。債務人之父則在場表示鐵 皮屋頂為伊出錢搭蓋,其餘土地部分為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無出租出借等 語。本件拍定後,除土地現為鐵皮屋頂占有使用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土地部 分則均按現況點交。
7.
本件僅就土地之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鐵皮屋頂)未一併拍賣,拍 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又如實際鑑界後始知於查封時已 另有其他地上物坐落,則該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 地上物占有使用部分亦不點交。
9.
拍賣之土地部分由債務人種植菜園使用,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債務人應於 拍定後自行將地上作物收取或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