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其親屬自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據債務人親屬稱:本件拍賣標的每月管理費1,500元。附有1汽車停車位,位於B1,編號70; 1機車停車位,位於B
4.
編號26。實際上車位使用權之有無,其種類(汽車或機車)、數量、編 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 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 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 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 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 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