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法院1114年5月27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現由第三人任⊙鈞(即債務人之弟弟)及家人居住使用,另據債權人查報稱第三人表示建物無海砂屋、漏水及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4.
桃市都開字第18043號,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之住宅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9.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