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之親屬占有使用,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另775-1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精忠二街7號旁紅磚道,拍定後不點交。
7.
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就本處函查本件不動產有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查復稱於103年 1月4日本分局鑑識小隊曾至該址勘察死亡案件,供應買人參考,此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 斟酌投標應買。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