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3年10月29日查封筆錄,拍賣標的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三樓有神明廳供奉 神明及祖先牌位,本件一二三層樓都有增建,增建測量第一層部分會扣除原騎樓登記面積。依 債權人陳報現場查看屋內目視無漏水情形,惟僅供應買人參考,實際情形仍應自行查明評估, 俾利決定是否應買,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114桃市都開字第2750號使用分區證明書,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 劃(民國72年9月13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7.
拍賣標的4487建號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依地政測量結果,增建部分佔用鄰地186-
8.
357-2地號土地,鄰地 非債務人所有,佔用鄰地權源不明,拍定人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 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