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4年5月27日現場查封,債務人養父在場稱標的物現為其居住,債務 人目前不知去向。地政人員稱二樓前面有增建,三樓、四樓全部為增建(已編為1983號建物併同 拍賣)。
3.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 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 行注意。
8.
本件標的第1983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 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446地號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 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 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