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本金標的土地為桃園市八德區永興街巷弄柏油路,本件係拍 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 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 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 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8.
本件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乙 種工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 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 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 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 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 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 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 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 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