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民國114年3月27日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哥哥在場陳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
3.
三樓均有增建。329─3地號土地為中壢區成功路122巷42號前之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1233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8.
優先承買權:724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329─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6月26日)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