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土地為空地及部分被桃園區 鴻撫街11號建物占用,另據建物所有人具狀陳稱與債務人間簽有租地建屋之不 定期租賃契約,就標的土地建物占用部分有使用之權源。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 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 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2.
本件標的土地為建物占用,且上開不定期租賃契約係於本院查封日前成 立,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屬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 計劃第二種住宅區及農業區(以上使用分區僅供參考,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持最 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準),至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限制及是否可供容積 移轉之送出基地等之限制規定(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逕洽都市 計劃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請求撤 銷拍定。
5.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