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11地號土地為田地,部分為桃園市桃園區龍壽街213巷34號房屋之基地,另部分為空地、雜樹林地;412地號土地系鄰近桃園市桃園區龍壽街213巷20號附近,其上有大批水泥磚造之房屋亦有無門牌之鐵皮建物於其上,經在場之債務人稱,366建號為其與家人自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5.
本件執行標的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1.
本件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12.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3.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該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4.
本件標的坐落之地號,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5.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就該地號所有人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標的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經法院調閱標的物所座落之桃園市桃園區雙龍段14─
16.
18─1地號土地謄本,土地非債務人所有,拍賣標的有無座落土地之法律權源,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7.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
18.
4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68年3月17日)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2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1.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2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