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樓為客廳、廚房、衛浴;2樓為3房1衛浴格局;3樓為神明廳,有放神主牌位,另有衛浴及 1間儲物間。
8.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9.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 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6418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 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賣,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
10.
本件515-1地號土地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其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使用地類別為丁種建築 用地,相關之規定及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該土地有任何使用上之限制而聲 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11.
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 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3.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4.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